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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桂生与杭州鹏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生,杭州鹏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519号原告:吴桂生。委托代理人:戴昌旵,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鹏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文桥头16号201室。法定代表人:沈国林。原告吴桂生诉被告杭州鹏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预交本案诉讼费。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桂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黛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