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民一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伍祖国与杜西茂、苏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祖国,杜西茂,苏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一初字第1754号原告:伍祖国,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现住新疆额敏县。委托代理人:王金亮,系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被告:杜西茂,男,成年人。被告:苏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勤富,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塔城市光明路建设规划局旁(新华书店对面)。原告伍祖国与被告杜西茂、苏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无法向被告杜西茂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6年2月14日,原告伍祖国以“被告杜西茂地址不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祖国以“被告杜西茂地址不详”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依法对自己民事权益、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祖国撤回起诉。本案争议标的金额4.3455万元,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投递费270元,合计713元(原告伍祖国已预交),由原告伍祖国负担。审判员 高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