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郑国礼与郑丽荣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5号原告:郑国礼,男,住辉南县。被告:郑丽荣,女,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礼与被告郑丽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原告郑国礼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