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玉奇申请宣告汪改枝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94号申请人刘玉奇。申请人刘玉奇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汪改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汪改枝,女,1935年1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xx新村xx幢xxx室,系申请人刘玉奇的妻子。申请人刘玉奇陈述:汪改枝因脑梗塞溶栓后出血引起左侧偏瘫、老年性痴呆,生活不能自理,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汪改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刘玉奇为监护人。经审查,汪改枝因“左侧肢体功能障碍5月余”,于2015年8月12日入住苏州市金阊医院。经治疗,于2015年9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梗塞溶栓后出血,左侧偏瘫,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等。汪改枝出院当日即入住苏州市心园护理院,目前长期卧床,言语不清,认知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汪改枝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于2016年2月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汪改枝为痴呆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申请人刘玉奇系汪改枝丈夫,其与汪改枝共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刘某鹏,女儿刘某卫。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刘玉奇提供的户口本、户表、门诊病历、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汪改枝的病情,其目前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应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刘玉奇系被申请人汪改枝的丈夫,可以成为汪改枝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汪改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刘玉奇为汪改枝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耿斌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