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桦华与李琼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桦华,李琼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陈桦华,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李琼智,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桦华与被执行人李琼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漳民终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李卫群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