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5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郑璟韶、陈志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璟韶,陈志石,王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794号申请执行人郑璟韶,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俞小棕,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志石,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王秀芬,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志石、王秀芬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3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晓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静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