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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辉与巫昌友、连云港天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4民初579号原告王辉。被告巫昌友。被告连云港天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郁州南路香溢花园单身公寓232室。法定代表人王洪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原告王辉与被告巫昌友、被告连云港天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后,以法院专递向原告王辉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276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王辉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辉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