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破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破11号申请人:陈再松。被申请人:浙江高信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再松。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对申请人陈再松申请浙江高信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进行立案登记后,申请人陈再松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高信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再松撤回对浙江高信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胡绍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