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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国发、于敬梅与于国昌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发,于敬梅,于国昌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于国发。原告于敬梅。委托代理人岳文彪,保定市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魏占群。被告于国昌。委托代理人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善英。原告于国发、于敬梅与被告于国昌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国发、于敬梅及委托代理人岳文彪、魏占群,被告于国昌及委托代理人苏轩炜、吴善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国发、于敬梅诉称,原、被告是一母同胞。三人母亲陈倩平生前在市土产公司工作,于2014年11月突发疾病过世,生前未留下遗嘱。生前在保定市竞秀区时代路18门牌7号楼3单元102室拥有房产一套,原、被告三人拥有母亲遗产的继承权,抚恤金4.2万元已由被告私自领取。上述房屋现价值66万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房屋一套三分之二44万元,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抚恤金三分之二2.8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于国昌辩称,1、二原告起诉遗产抚恤金没有减去原告被告母亲的丧葬费用。2、原告于敬梅曾经私自处置过原、被告母亲陈倩平位于保定市楼南街32号房屋2间,因而在此次诉讼中其遗产份额应减去已处置过的原被告母亲的遗产。3、被告于国昌在原、被告的父亲母亲在世时尽了赡养母亲的义务,而二原告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不对二位老人尽抚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在此次遗产继承中二原告应少分或不分。综上所述被告要求调解解决。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陈倩平与于永春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三人,即本案原、被告。被继承人于2014年11月17日死亡,于永春于1997年10月19日死亡。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其个人所有的坐落于保定市时代路18门牌7号楼3单元102室房屋一套,现由被告居住。关于房屋价值庭审时双方均认可64万元。另查明,被继承人死亡后发放丧葬补助金4525.38元、遗属抚恤金37480元已由被告支取。上述事实,有房屋产权证书、2015年6月4日及2015年7月3日保定天和盛土产回收有限公司《证明》、《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审批表》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被继承人陈倩平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告称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认可,故原、被告应当平均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诉争坐落于保定市时代路18门牌7号楼3单元102室房屋系被继承人陈倩平个人财产,属于其遗产,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为640000元,本院予以照准,考虑房屋现由被告居住的客观情况,该房屋由被告所有,由被告分别给付二原告房屋价值64万元各三分之一即213333元。被告称原告于敬梅曾经私自处置过原、被告母亲陈倩平位于保定市楼南街32号房屋2间,但庭审时,双方均认可在被继承人陈倩平在世期间此房屋已做实际处理,因此,该房屋不属于本案遗产范围,被告此项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丧葬补助金4525.38元及遗属抚恤金37480元,并非陈倩平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陈倩平的遗产范围,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陈倩平名下坐落于保定市时代路18门牌7号楼3单元102室房屋归被告于国昌所有,被告于国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原告于国发、于敬梅各213333元人民币作为被继承人陈倩平遗产的份额;二、驳回原告于国发、于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0元,由原告于国发、于敬梅负担2773元,由被告于国昌负担13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郄俊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