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一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与徐德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徐德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民一初字第16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山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郑璇慧,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法律顾问。被告:徐德荣。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与被告徐德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德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诉称:被告徐德荣于2009年12月11日向我行申领了卡号为6228360024216021的金穗信用卡一张,被告领卡后,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8月3日,被告拖欠了透支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696.90元、利息2,658.10元、滞纳金等616.96元,合计人民币7,951.96元。经我行派员多次追索,被告均未偿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等共计7,951.96元,并按透支额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5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就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被告徐德荣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基本信息明细、账户信息明细、交易流水查询、金穗贷记卡透支信函催收通知书各一份,以证明被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原告申领了金穗信用卡后,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8月3日止拖欠了借款本金人民币4,696.90元、利息2,658.10元、滞纳金等616.96元,合计人民币7,951.96元,经原告催收未果的事实;被告徐德荣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原告申领金穗信用卡,原告经审查,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8360024216021的金穗信用卡,被告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8月3日止,结欠了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696.90元、利息2,658.10元、滞纳金等616.96元,合计人民币7,951.96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徐德荣立即偿还所欠的全部金穗信用卡借款本息并按透支额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自2015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相互之间能够印证,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金穗信用卡,被告则应当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长期违约,不能正常归还信用卡透支款,至今尚欠原告2015年8月3日前所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7,951.96元,已经构成了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息人民币7,951.96元,并按透支额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自2015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徐德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截至2015年8月3日止的信用卡借款本金人民币4,696.90元、利息2,658.10元、滞纳金等616.96元,合计人民币7,951.96元,并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金穗信用卡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5年8月4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被告徐德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占晓华审 判 员 刘雪青人民陪审员 吴流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 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