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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兴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舒泽州与周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泽州,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兴执字第142-2号申请执行人舒泽州,男,汉族,住四川省隆昌。被执行人周斌,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宝兴县人民法院(2015)宝兴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斌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周斌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斌用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建的宝兴县农房重建新村聚居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斌用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质承建的宝兴县农房重建新村聚居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中的收入12530元(大写:壹万贰仟伍佰叁拾元整)。该款转至宝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严锦蓉执行员  王 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