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曾介斌与郭旦、郭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旦,曾介斌,郭刚,李莉丽,娄底市康健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旦。委托代理人彭光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介斌。委托代理人龚俊,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严建林,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刚。委托代理人孙圣玉,娄星区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莉丽。原审被告娄底市康健大药房有限公司,地址:娄底市氐星路。法定代表人郭刚。上诉人郭旦为与被上诉人曾介斌、被上诉人郭刚、李莉丽、原审被告娄底市康健大药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志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威、周怡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艳辉担任记录。上诉人郭旦的委托代理人彭光明、被上诉人曾介斌及委托代理人严建林,郭刚的委托代理人孙圣玉到��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莉丽、原审被告娄底市康健大药房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旦应当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为9800元,其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全部诉讼费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部分诉讼费,本院根据上诉人郭时的实际情况同意其预交诉讼费2000元,其余应缴的诉讼费缓缴至下判前。2016年1月19日,本院向上诉人郭旦下达了缴费通知书,限期其在7天之内缴纳本案余欠的上诉费用,上诉人郭旦至今仍未按照本院规定的期限缴纳上诉费用,亦未办理相关的司法救助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上诉人郭旦已缴上诉费用20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志明审判员 刘 威审判员 周 怡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艳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