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陈金狮与杨清阳、刘华明、王国超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狮,杨清阳,刘华明,王国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995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狮,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杨清阳,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刘华明、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国超,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狮与被执行人杨清阳、刘华明、王国超债权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48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杨清阳、刘华明、王国超连带清偿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我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且我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清阳、刘华明、王国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陈金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