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马丽与杨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杨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40号原告:马丽。被告:杨雪玲(黄友亚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与被告杨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黄某生前投保的、受益人均为被告杨雪玲的保单单号为P116700004103258、P116700006293971、P116700009922230的保险金额共2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黄友亚投保的、受益人均为被告杨雪玲的保单单号为P116700004103258、P116700006293971、P116700009922230的保险金额共计28万元。二、查封马荣自愿提供担保的位于××的鱼房权证抗磨铸造厂私字第0421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不准转移、变卖、出租、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