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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苏州隆力奇东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蒋兴华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隆力奇东源物流有限公司,蒋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开执字第0024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隆力奇东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通港路88号402室。法定代表人王嘉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研,职员。委托代理人陆燕,职员。被执行人蒋兴华。苏州隆力奇东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蒋兴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熟开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蒋兴华应给付苏州隆力奇东源物流有限公司欠款19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合计200000元,于2015年6月15日前履行;如蒋兴华未按时履行,则蒋兴华承担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9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苏州隆力奇东源物流有限公司可就蒋兴华未偿付欠款190000元及其承担的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40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70元,由蒋兴华负担2085元;如蒋兴华未按时履行上述200000元的付款义务,则诉讼费4170元由蒋兴华负担。因被执行人蒋兴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蒋兴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蒋兴华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州隆力奇东源物流有限公司213329元,已支付4万元,余款173329元自2016年1月底开始于每月月底前支付13333元直至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按期足额履行,则本案全部了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法院按26万元扣除已履行部分予以执行。三、执行费3100元,由被执行人蒋兴华负担。当事人达成上述和解协议后,由于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开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静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