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艾珍与陈光跃、福建省南平市山菱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珍,陈光跃,福建省南平市山菱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934号申请执行人艾珍,女,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陈光跃,男,汉族,1953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山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19号闽电大厦B幢4层403室。法定代表人陈光跃,董事长。关于艾珍申请执行陈光跃、福建省南平市山菱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光跃、福建省南平市山菱包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