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劢客津立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王银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特19号申请人上海劢客津立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层XX室。法定代表人姜凌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楠,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银斌,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XX县XX镇XX路居民区。委托代理人杨大红(系王银斌之妻),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XX县XX镇XX路居民区。申请人上海劢客津立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劢客津立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银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劢客津立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8493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劢客津立公司与王银斌没有劳动关系,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作出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仲裁时王银斌提供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不是劢客津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仲裁所根据的退工证明是伪造的。综上,劢客津立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一份,并申请调查王银斌牡丹灵通卡的转账情况、有关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被申请人王银斌答辩称:仲裁中王银斌提供的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退工证明,可以证明双方有劳动关系。退工证明并不是伪造的,当时是同事加盖的公章。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王银斌为证明与劢客津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仲裁期间提供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劢客津立公司虽认为退工证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但出具情况说明的员工并未到庭作证。仲裁委员会据此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劢客津立公司认可退工证明上印章的真实性,其以退工证明并非该公司的真实意思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劢客津立公司申请调查的事项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本院不予准许。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劢客津立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劢客津立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8493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劢客津立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代理审判员 成 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