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大冶市仁达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东升老人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仁达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东升老人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306号原告大冶市仁达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人大常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柯梅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海南东升老人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长流新区环路1号(荣山乡长德村)。法定代表人刘志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大冶市仁达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南东升老人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市仁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仁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仁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30932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柯旭华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