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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乔邦春与朱允宝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邦春,朱允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24号申请人:乔邦春,男,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朱允宝,男,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申请人乔邦春因与被申请人朱允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允宝所有的苏N×××××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朱允宝所有的苏N×××××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二、对担保人马汉得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宿固路西侧粮食局综合楼0609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