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国栋与太仓民人谷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栋,太仓民人谷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异8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国栋。被执行人太仓民人谷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翠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太民初字第0132号王国栋与太仓民人谷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国栋提出异议。后异议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国栋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沈坚审判员 龚健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