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付建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254号原告:付建。被告:李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建与被告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8元,撤诉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付建负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