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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付建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254号原告:付建。被告:李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建与被告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8元,撤诉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付建负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