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仝吉敏与王清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吉敏,王清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54号申请执行人仝吉敏。被申请执行人王清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棣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清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清河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