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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破(预)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小伟与嵊州市物华电机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小伟,嵊州市物华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破(预)字第10号申请人:徐小伟。被申请人:嵊州市物华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华发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锡海。2015年12月31日,申请人徐小伟以被申请人嵊州市物华电机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经查,被申请人嵊州市物华电机有限公司除对申请人徐小伟负债外,另对其他债权人亦负有到期债务。经本院执行局查询,本院受理被申请人嵊州市物华电机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暂共计六件,累计标的约二千余万元。但被申请人的现有资产经执行局处置,仅为一千五百余万元,已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嵊州市物华电机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申请人徐小伟的破产清算申请,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徐小伟对嵊州市物华电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徐海明审判员  潘 伟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