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许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45号原告赵xx。被告许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查审,符合准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九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