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7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孟怀成与李乾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怀成,李乾斌,夏思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7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孟怀成,男,汉族,1973年4月出生。被执行人:李乾斌,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第三人:夏思雨,女,汉族,1968年10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怀成与被执行人李乾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乾斌未按执行通知履行(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12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200000元、案件受理费8178元、申请执行费14482元,合计12226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乾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第三人夏思雨与李乾斌系夫妻关系,本案案款是第三人夏思雨与李乾斌婚姻存续期间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夏思雨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夏思雨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孟怀成清偿122266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生明代理审判员 哨依塔代理审判员 蔡 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海拉提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