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1-09-18
案件名称
上海联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道远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联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道远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财保8号申请人:上海联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525号14层04室。法定代表人:袁乐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翎玲,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道远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2号2702室。申请人上海联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道远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拖欠其货运代理费用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道远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之后,申请人根据本院要求向本院提供相应的现金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上海联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道远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三、申请人上海联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金晓峰审 判 员 孙英伟人民陪审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