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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松仙申请宣告陈圣华失踪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松仙,陈圣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陈松仙,男。被申请人陈圣华,男。申请人陈松仙申请宣告陈圣华失踪一案,因申请人陈松仙撤回申请,且无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胡耀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