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执字第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梅红与李秀龙、葛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红,李秀龙,葛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392号申请执行人:梅红,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安广网络公司凤阳分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秀龙,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业主,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葛敏,男,汉族,1965年8月19日,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梅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秀龙、葛敏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葛敏有房产已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