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湖州织里新丰联砂洗厂与湖州织里米可米嘉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织里新丰联砂洗厂,湖州织里米可米嘉制衣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322号原告:湖州织里新丰联砂洗厂(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太湖幻溇村。经营者:何柏芳。委托代理人:戴水珠,湖州市苕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戴高泓,湖州市苕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州织里米可米嘉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西湖路6号。负责人:贾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织里新丰联砂洗厂与被告湖州织里米可米嘉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织里新丰联砂洗厂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米可米嘉制衣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织里新丰联砂洗厂的撤诉申请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织里新丰联砂洗厂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米可米嘉制衣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560元,由原告湖州织里新丰联砂洗厂负担。审 判 长 李 辉代理审判员 莘 欣人民陪审员 邵汉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