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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许国印与贺学伟、袁会琴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国印,贺学伟,袁会琴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2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国印,男,1940年2月9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学伟,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会琴,女,1974年2月5日出生,住鄢陵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许国印与被上诉人贺学伟、袁会琴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许国印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国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国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许国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天兰审 判 员  尤 薇助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