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许国印与贺学伟、袁会琴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国印,贺学伟,袁会琴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2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国印,男,1940年2月9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学伟,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会琴,女,1974年2月5日出生,住鄢陵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许国印与被上诉人贺学伟、袁会琴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许国印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国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国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许国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天兰审 判 员 尤 薇助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