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2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岚诉被告方利斌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2民初18号原告高某。被告方某甲。原告高某与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熊奇奇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方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2011年9月1日,双方在共青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2月6日生儿子方某乙。婚后半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并在争吵过程中被告经常使用家庭暴力。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方某乙由被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分别由被告所有和负担。被告方某甲辩称,夫妻之间难免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被告并未对原告使用过家庭暴力,只是争吵过程中因情绪激动产生过肢体冲突。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2011年9月1日,双方在共青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2月6日生儿子方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厮打。为此原告以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也承认自身存有一定的缺点与不足,但其表示愿意改正以往生活中的错误,希望原告再给其一次机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出生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从相识到结婚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婚后生活中并没有其他大的矛盾,仅仅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厮打,虽然影响到夫妻感情,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今后都正视婚姻现实,多一些理解,少一些包容,多一些关爱,少一些责怪,彼此宽容谦让,及时进行沟通,多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双方还是能够和好的。被告表示愿意改正以往生活中的错误,希望原告再给其一次机会,这都说明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高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故对原告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熊奇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