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其宏与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宏,沈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143号原告刘其宏,居民。被告沈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宏诉被告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宏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