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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其宏与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宏,沈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143号原告刘其宏,居民。被告沈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宏诉被告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宏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