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3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井陈玺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3519号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张晓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向魁,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萱,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陈玺,女,198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井陈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