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田养忠与葛景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养忠,葛景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田养忠,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被执行人:葛景田,男,汉族,1962年3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养忠与被执行人葛景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526.2元,未执行4526.2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冯相逢助理审判员 翟光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