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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裁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和被执行人杨美堂、王艾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杨美堂,王艾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裁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被执行人杨美堂,男。被执行人王艾艾,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和被执行人杨美堂、王艾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美堂、王艾艾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621576.38元,及以本金606677.4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1399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用申请执行人的该贷款购买了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路169号中海国际社区·观园10幢1单元15层11501号的房产,并将其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本院已将该房产予以查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该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经征询申请人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4执1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李旭旭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