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4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瑞阳三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方、徐州市普哈瑞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瑞阳三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方,徐州市普哈瑞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4793号原告徐州瑞阳三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东路104号。法定代表人宋晓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伟,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琳,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方。被告徐州市普哈瑞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东路104号原十二军大院(徐州老东门时尚街区)。法定代表人谢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苏漩,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瑞阳三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方、徐州市普哈瑞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方、徐州市普哈瑞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州瑞阳三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瑞阳三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26元,减半收取为49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若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文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