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宋丰进与吴成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塈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塈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塈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宋丰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塈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成德。再审申请人宋丰进因与被申请人吴成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六民一终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宋丰进申请撤回再审审请。本院认为:宋丰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丰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艳代理审判员 丁 志 欢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