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高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花万与常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万,常万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高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花万,居民。被告常万波,居民。原告花万诉被告常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万波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花万诉称:原、被告系熟人关系。原告经营今世缘烟酒专卖店。2014年4月29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烟酒共欠原告货款22800元,并出具了欠条。此后被告未能付款,原告经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2800元。被告常万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熟人关系。原告经营烟酒专卖店。2014年4月29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十箱今世缘酒及四条中华香烟,并出具了欠条,载明:“欠永旺烟酒店十箱国缘K3、4条软中华。常万波2014.4.29日”,上述物品价值合计22800元。此后,被告未能给付货款,原告经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及商品标价签载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买卖合同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其应按欠条所载物品价值给付原告相应货款,被告未能给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万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花万支付货款2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70元,由被告常万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王 翔人民陪审员 宋秀成人民陪审员 张 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