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行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兰红诉甘肃保监局金融行政监督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兰红,赵航,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行终9号上诉人刘兰红(原审原告赵航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保监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焦清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邦瑞。委托代理人陈刚。原审原告赵航。上诉人刘兰红因诉甘肃保监局金融行政监督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刘兰红于2015年7月23日因不服被上诉人甘肃保监局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以原告身份参加了本案庭审。2015年11月1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兰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列赵航(系刘兰红之子)为本案原告,刘兰红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兰红不服一审判决,于2015年12月10日以其本人名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刘兰红以原告身份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一审判决变更赵航为原告,变更刘兰红为委托代理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刘兰红。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代理审判员 任少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