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35岁,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33岁,汉族,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庆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自动履行全部执行款项,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庆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献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