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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高明辉与富民县罗免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辉,罗免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高明辉。委托代理人郭运森。被执行人罗免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建新。关于高明辉与富民县罗免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所作的(2013)富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富民县罗免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明辉于2014年1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依照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被执行人富民县罗免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150元,共计202150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民县罗免镇人民政府已经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富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 凡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恩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