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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黑朝荣、王时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超荣,王时叶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190号原告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22区(街道东城社区)人民南路781号。法定代表人曾国庆。委托代理人黄玲娟,该公司员工。被告黑超荣,男,48岁。被告王时叶,女,48岁。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超荣、王时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凯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