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苏元章与聂红艳、刘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元章,聂红艳,刘汉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83号原告苏元章,男,1966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被告聂红艳,女,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被告刘汉彬,男,52岁,汉族,农民,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元章诉被告聂红艳、刘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元章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元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