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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苏元章与聂红艳、刘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元章,聂红艳,刘汉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83号原告苏元章,男,1966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被告聂红艳,女,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被告刘汉彬,男,52岁,汉族,农民,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元章诉被告聂红艳、刘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元章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元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