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257号原告周开礼,男性,汉族,1970年0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29号负1-32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3646-6。负责人万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琴瑶,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因实物证据遗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敖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