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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4民初45号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棉县。法定代表人:李军。被告:韩敏,女,汉族,1988年12月12日生,住石棉县。本院受理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韩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华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旷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