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鼎民初字第275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周某某,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间认识,随后于2006年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0月31日生育男孩周某甲。原、被告婚前相互间缺乏深入了解,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且,被告在婚后生活期间不尽家庭义务,平时对原告及孩子根本就不关心,双方之间极少交流沟通。特别是婚后2009年起,被告在外生活极为不检点,经常与第三者之间保持不正当关系,由此严重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感情,致使夫妻关系不断恶化。从。原告从2013年6月份开始返回娘家独自生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今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周某甲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31日生育男孩周某甲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待证事实具备必要的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并认证,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作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0月31日生育婚生男孩周某甲。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依法登记结婚的合法婚姻,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褚培淳审 判 员 彭莉莉人民陪审员 林本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友毅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