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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耿广君、曹培华与耿延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广君,曹培华,耿延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耿广君,农民。申请执行人:曹培华,农民,(系耿广君之妻)。被执行人:耿延虎,农民。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3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耿延虎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巷分理处的账户上的存款(只进不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