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浦执字第66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谷毅与陆锦衣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谷毅,陆锦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677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677-1号申请执行人刘谷毅,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陆锦衣,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刘谷毅与被申请执行人陆锦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沪东证执行字第399号公证执行证书确认:陆锦衣应给付刘谷毅人民币60万元、利息人民币115,200元及滞纳金。公证执行证书生效后,陆锦衣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刘谷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依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及本院财产调查反馈,本院依法查封了陆锦衣名下沪AGXX**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但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房产、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沪东证执行字第399号公证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夏一鸣审判员张存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徐炜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