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吴树亮、宫钰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吴树亮,宫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5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负责人于小岗,任行长。被执行人吴树亮,男,汉族,1975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宫钰杰,女,汉族,1982年8月6日出生,系吴树亮妻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吴树亮、宫钰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吴树亮、宫钰杰于2015年12月15日前偿还欠款本金462283.49元及至付款之日的利息、罚金和违约金,以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代被告吴树亮垫付的3000元贷款。诉讼费4210元由吴树亮负担)。被执行人吴树亮、宫钰杰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6942.39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树亮、宫钰杰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476435.8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景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