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胡兰兰与无锡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兰兰,无锡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胡兰兰,女,199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被告无锡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南路290号203室,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陶晓锋,职务不详。原告胡兰兰与被告无锡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胡兰兰在本院限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胡兰兰负担。审判员  吴寒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骋远 搜索“”